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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10-30, 01:41   #1
imported_Anonymous
攀岩癌症患者
 
註冊日期: 2004-02
文章: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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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學院人工攀岩場使用管理辦法(草案)        

真不便宜呢..............

第一條:國立體育學院人工攀岩場使用管理辦法,依據國立體育學院場地設備開放

管理規則第九條定訂之,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室外攀岩場,係指位於本校運動場內之採用法國ENTER—

PRISE公司Profile系列岩版,高度十四、五公尺,最寬度十八、五公尺

立體人工攀岩塔及其週邊區域,以下簡稱本攀岩場。

第三條:本攀岩場管理單位為體育室。

第四條:本攀岩場使用原則,依序為教學、訓練、辦理活動、校外租借。

第五條:為維護本攀岩場安全,使用本攀岩場從事攀岩活動者,需向管理單位提出

申請核准後,方得使用。

校內申請使用,教學需求以課表為準,影送管理單位備查;學生社團活動

依活動申請經學務處審核後會簽管理單位;辦理活動者以活動計劃會簽管

理單位。

校外租借本攀岩場,請依本辦法第八條各項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申請獲準使用本攀岩場之單位,應嚴守攀岩場秩序,維護人員及設施的安

全,並應遵守「國立體育學院人工攀岩場安全須知」各項安全規範(如附

件一)。

第七條:為確保活動與使用者安全,各申請獲準使單位應自行辦理保險事宜。

第八條:校各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法人等凡欲借用本攀岩場者,依下列手緒

    辦理:

一、申請借用單位應先於一個月前以正式公文,附活動計劃、秩序冊、攀

登人員名冊或其他有關資料,填具申請表格(如附件二),並繳交訂

金參仟元,俟核定後,其登記始生效力。

二、申請借用單位使用登記後,至少於借用日一週前繳清場地維護等有關

費用。

三、申請借用本攀岩場地如中途放棄使用時,須於十五天前來函表明,以

  利本校另作安排,所繳訂金方可無息退還。

四、借用單位如臨時放棄借用時,己繳交之費用一概不退還;惟本校因有

特殊需要必需收回使用時,得隨時通知借用單位終止借用,並無息退

還所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五、不同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申請使用本攀岩場之日期時間若有相同

則以各單位完成登記之先後順序排訂使用。

六、因天氣影響及其他事由而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請於二天前告知管理單

位,同意辦理保留,並於一個月完成借用。

第九條:借用收費標準:

    本攀岩場收費標準以場次時段為計算標準,一天以二時段計算,即上午八

    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十三時至十七時各為一時段,其收費金額

    如下:

一、場地管理及維護費,每時段六千元。

二、非假日使用八折優待。

三、同一單位一次申請租借達十時段以上者,七折優待。

四、因培訓國手需求及特殊因素需特予優惠者,經簽奉 核長核定後,酌

減(免)收場地管理及維護費。

第十條:借用攀岩場設備、公物前,應經雙方檢定狀況,並嚴守借用時間。如有損

    毀情況發生,須由雙方派員會同檢驗並照相存證,借用人應負賠償責任。

    須另作場地布置者,應事先徵得校方同意,並自負一切全責任,用畢後應

    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維護本攀岩場設施安全,應遵循下列各點辦理:

一、使用單位於使用前應行檢查本攀岩場設施安全,並遵守本辦法第六條

之規定。

二、管理單位應定期檢查攀岩設施,並有紀錄可供查驗(檢查表附件三)。

三、每年二月及八月應辦理本攀岩場專業安全檢查與保養維護工作,管理

單位應簽請招商辦理維護(安全檢查與保養維護合約如附件四)。

四、重大災害後,有影響本岩場安全顧慮時,管理單位應專案簽請辦理安

全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呈請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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