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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1-04-26, 00:52   #1
史艷文
重度攀言者
 
註冊日期: 2005-01
文章: 288
史艷文
[比賽]2011全國運動攀登錦標賽 先鋒、速度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推廣攀岩運動風氣,提昇全國攀登技術水準,特舉辦本錦標賽。
二、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山岳協會、高雄市立壽山國中
四、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攀登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五、比賽日期:中華民國100年5月28、29日(星期六、日)
六、比賽地點:高雄市立壽山國中攀岩場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37巷108號
七、參賽對象:凡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及非會員均可報名參加
八、參賽資格:1.中華民國國民
2.外籍人士比賽,不列入國手選拔積分
九、比賽項目:
先鋒賽男甲組、女甲組、男乙組、女乙組
速度賽男甲組、女甲組(國際標準15米賽道)
男乙組、女乙組(國際標準15米賽道加點)
註1:乙組參賽人數如不足6人,則取消該組比賽,或併入甲組進行比賽。
註2:依賽事需求,主辦單位有權進行複賽與決賽人數調整與場次調整。
十、報名費:
會員新台幣叁佰元整、非會員新台幣伍佰元(含先鋒及速度賽)
十一、報名辦法:
(一) 報名流程:
1.填表:自公告日起至100年5月21日前一律採用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網站
線上報名http://www.mountaineering.org.tw/mou...ent.php?eid=73

聯絡電話:0971-080324 魏盈仁
2.繳費:請匯款至:萬泰商業銀行(代號809) / 高雄分行
帳號:006-53-32752-09,戶名:魏盈仁
3.確認:請在報名及匯款後與主辦單位進行電話確認。
賽前7天告知取消報名,可辦理退費,費用會扣除匯款等手續費。
賽前6天內取消報名,恕不退費。
(二) 選手一律採個人個別報名,並請在報名時填寫所屬團體會員名稱,以利計算團體成績。
(三) 凡2010年度入選國家代表隊或進入全國錦標賽決賽之選手,不得參加乙組比賽。
(四) 比賽場地由承辦單位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凡報名選手之往來交通保險,由所屬團體及個人自行辦理保險。
(五) 賽程緊湊部分項目可能會有所衝突,或休息時間不足,請選手自行斟酌參賽項目。
(六) 選手應自備餐飲、岩鞋、粉袋及符合安全規定的吊帶。
十二、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
1. 依據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公佈最新國際攀登比賽規則。
2. 依據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公佈最新國手選拔辦法辦理。
3. 依據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公佈最新巡迴賽承辦辦法辦理。
(二)裁判:
1. 大會裁判(含定線員,確保員,計時計分,路線)由中華山協攀委會裁判團依相關規定指派。
2. 裁判長由B級裁判資格以上者擔任,路線裁判須具C級以上裁判資格。
十三、賽程安排:
預定賽程如下,大會將再依報名人數進行調整及公告。
5月28日(星期六)
時間
賽程
備註
12:30-13:00
選手報到
13:00隔離區關閉
技術會議
13:30-20:30
男甲、女甲、男乙、女乙速度資格賽
男甲、男乙先鋒資格賽
男甲、女甲、男乙、女乙速度決賽
速度賽頒獎

5月29日(星期日)
08:00-17:00
男甲、女甲、男乙、女乙先鋒複賽
男、女乙組先鋒決賽
男、女甲組先鋒決賽
先鋒賽頒獎
08:00隔離區關閉
1.各組報名人數未超過26人時(含),將直接進行複賽,主辦單位將視實際報名人數,調整賽程時間。
2.正式比賽時間與隔離區關閉時間,以現場大會公告為準,
選手不得以手冊時間作為延遲進入隔離區之理由。
十四、技術暨領隊會議:
(一) 日期:100年5月28日 (星期六)下午1:00。
(二) 地點:壽山國中-選手隔離區。
(三) 由各團體或個人會員代表參加會議。在會議中,每隊只限領隊有發言權與表決權。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管理,則不得提出各項相關問題之異議。
(四) 有關選手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大會處理。
(五) 有關選手權益問題,需在技術會議中提出。
(六) 領隊技術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則」規定之決議,否則其決議無效。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一) 閉幕典禮:100年5月29日(星期日)賽後(依賽程時間為準),在壽山國中攀岩場舉行。
(二) 頒獎典禮:各項比賽全部賽程結束隨即舉行。
(三) 選手應在隔離區關閉前進入隔離區,以大會公告時間為準。逾時十分鐘(含)內給予黃牌警告,逾時十分鐘未到者以棄權論。
(四) 選手出場比賽時,應攜帶個人身分證明文件,未攜帶者不准出場比賽。
(五) 未經報名之選手不准出場比賽。
(六) 選手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之判決,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七)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團委員會決定之,其裁決為終決。
(八) 裁判長、賽務總監及承辦單位不得做出有違競賽規程與比賽規則之決議。
(九) 選手技術會議時,如選手個人之要求,會影響到其他選手公平性時,選手個人需在技術會議時由本人或教練提出討論,由該場之選手、裁判及賽務總監共同決議。
十六、獎勵:
(一) 個人獎:各組報名人數在8人(含)以上時,取前三名頒發獎狀或獎牌。
(二) 團體獎:依本會團體會員之選手得分累計排序,取前四名頒給團體獎狀或獎盃。
團體會員(俱樂部)每報名一名選手人得1分。
每項比賽名次得分如下表:
名次
得分
名次
得分
名次
得分
名次
得分
第一名
10
第二名
8
第三名
7
第四名
6
第五名
5
第六名
4
第七名
3
第八名
2
(三) 國手積分:只有參加甲組比賽之選手,才得以根據中華山協攀登委員會之巡迴賽積分辦法計算國手積分。
十七、罰則:
(一) 各隊及選手如有不符規定之選手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選手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頒發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 比賽期間如有發生選手互毆,或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除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三) 選手如違反攀登比賽規則有關第十一章紀律紅牌處分成立時,則立即取消該場之參賽權。如有近一步之違規,根據IFSC規則辦理。
十八、申訴:
(一) 凡所有申訴案件,需根據2010國際攀登比賽規則及大會競賽手冊辦理。
(二) 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三) 選手之技術事件申訴,需立即提出,完成比賽後,不得提出技術事件。
(四) 凡規則未明文規定時,則以大會裁判團及中華山協代表作成之決議為最後決議。
(五) 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教練或管理向大會提出申訴。
(六) 申訴書由領隊、教練或管理簽名蓋章後,向大會裁判委員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佰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七)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附則:
(一) 參加單位選手一切費用自理。
(二)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報請體委會核可後實施。
二十、注意事項
(一) 根據中華奧委會規定,獲得國手資格者,必須執行藥檢,如服用禁藥者,取消國手資格,並取消獲獎名次。
(二) 當選國手如有安排集訓,必須參與國手集訓,無法參與集訓,視同放棄國手資格,無故不到取消國手資格。
(三) 選手請自行投宿,主辦單位不辦理住宿服務,也不供應餐飲。
(四)本簡章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攀登委員會巡迴賽辦法及2010國際運動攀登比賽規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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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1-04-26 10:25 被 史艷文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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