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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5-16, 16:44   #7
史艷文
重度攀言者
 
註冊日期: 2005-01
文章: 288
史艷文
2008年國際攀登比賽國手選拔辦法 2008/3/1

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攀登委員會
2008年國際攀登比賽國手選拔辦法

2008年2月本會攀登委員會審查通過
2008年3月1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體委全字第0970004929號

一、 主旨:中華民國山岳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攀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選拔優秀攀登選手參加國際攀登競賽,以爭取優良成績,為國爭光,特訂定本辦法。
二、 選訓小組
選訓小組由本委員會遴選具備攀登或相關運動專長之資深人士五人來組成,負責代表隊之選拔以及訓練、參賽事宜之督導。
三、 選拔資格:選手須符合下列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2. 為本會或所屬攀登團隊之有效會員。
3. 選手年齡符合參賽資格年齡或(出生於1992年或之前)。
4. 未成年者需附家長同意書。
5. 當年度未受禁賽處分者。
四、 亞洲攀登錦標賽選拔辦法
1. 選拔項目與名額:
(1) 總冠軍:男子與女子各一名。
(2) 先鋒賽冠軍:男子與女子各一名。
(3) 抱石賽冠軍:男子與女子各一名。
(4) 速度賽冠軍:男子與女子各一名。
2. 各項目之名次依據選拔賽該項目之成績點數為準(如附表一),總冠軍以先鋒、抱石、速度三項目之總點數為準。
3. 速度賽選拔個人最佳成績必須達到單條路線在(男子組 20秒、女子組25秒)始有當選速度賽國手資格。
4. 任一項目參加選拔之選手不足八人時得不予選拔,或由選訓小組徵召。
5. 入選任一項目之選手得經選訓小組認可後參加其他項目之比賽。
6. 選訓小組得徵召前一年度國際賽表現優異之選手至多二名,但不佔用原本選拔名額。
7. 代表隊正式名單由選訓小組議決後報請本委員會核定。
五、 世界盃攀登賽台灣站選拔辦法
1. 選拔項目與名額:
(1) 先鋒賽:男子與女子各三名。
(2) 速度賽:男子與女子各三名。
2. 選拔成績依據比賽報名截止日十日前之當年度巡迴賽單項目積分為準,全國錦標賽加重百分之五十計分。
3. 任一項目符合選拔資格之選手(即具積分者)不足二十人時,該項目名額減少一名;不足十人時只選拔一名。
4. 入選任一項目之選手得經選訓小組認可後參加其他項目之比賽。
5. 選訓小組得徵召國外比賽表現優異之成年與青少年選手參賽,但不佔用原本選拔名額。
6. 代表隊正式名單由選訓小組議決後報請本委員會核定。
7. 速度賽選拔個人最佳成績必須達到單條路線在(男子組 20秒、女子組25秒)始有當選速度賽國手資格。
六、 其他須經本會報名之國際比賽
1. 本會視經費狀況決定是否選派2009世界運動會培訓選手參加其他國際比賽,其名額與補助金額另定。
2. 扣除培訓選手後之參賽名額開放選手自費參賽。
(1) 參賽資格為三年內曾入選國家代表隊。
(2) 當申請參賽之選手人數超過參賽名額時,依下列之順序進行評比以決定參賽選手:
i. 該項目之最新世界盃排名。
ii. 該項目之最近亞洲錦標賽名次。
iii. 該項目之最近亞洲盃名次。
iv. 該項目之最近國手選拔成績。
(3) 參賽產生之一切費用(含國際選手證、註冊費等)由選手自行負擔。
(4) 申請自費參賽者須填具自費參加國際賽申請表,由本會所屬攀登俱樂部(團體)提出申請,經核准通過並繳交保證金後,由本會向主辦單位報名。
七、 代表隊選手於培(集)訓或參賽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選訓小組召開會議審議,以決定懲處方式。情節重大者,應報本委員會備查後,取消其代表隊選手資格並予以禁賽處分。
1. 未依選手培訓參賽實施計畫參加國家代表隊培(集)訓及參賽者。
2. 違規使用運動禁藥,損及團體形象或國家榮譽,經查證屬實者。
3. 不聽從教練指導或有破壞國家代表隊團體和諧等情事者。
4. 變賣或使用公有訓練器材設備營私圖利者。
八、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呈報中華山協理事會議通過後,並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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