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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3-08-22, 01:35   #11
imported_Anonymous
攀岩癌症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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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岩場「路線命名規則」討論

命名權

路線由首攀者命名是世界通用的規則,我想這點是無須討論的,在台灣目前比較模糊的是首攀的定義,其實這點在國際上也有一定的規範,可能只是大家不太了解而有所迷惑吧。當然臺灣也可自行發展出一套規則,不過我猜測最後的結果也會跟世界通用的差不多吧,因為這是大家最容易接受也相當自然的規則。

首先要了解的幾點是

1.路線名字最主是為了方便溝通,所以不管路線是否被完攀都需要有個名字,只是完攀前的名字可能只是暫時性的。

2.路線的命名權是一種被付予的權力。
首攀的定義在sport-climbing中其實沒有太多的問題

a. 第一個先鋒攀登,過程中無墜落完攀該路線者。
b. 或是用solo的方式完成該路線。

就是這樣而以,top-rope並不被認為是完成該路線的一種方式。

而打路線的人在有些地區可擁有首攀的權力(限制別人不能去爬,一般是在第一個bolt上掛紅繩),只是這個權力能擁有多久是個問題。人工先鋒攀登在美國也是首攀的一種,不過臺灣會有這種首攀的情況目前不多。

對於難路線來說,在首攀前都會有一個暫時性的名字,首攀著可延用原名或另取一個新名字。
而某些路線會有其特殊狀況使首攀者的命名權無效,如有人所舉例的nose,連不爬岩的人都叫它nose了如果你取別的名字是沒人理你的,臺灣的例子應該是大砲岩的砲管吧(我不太清楚)!



(版主附註:更改了句子的斷行處)

[ 這篇文章修改由: kevin 在 2003-06-06 1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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