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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11-10, 14:56   #1
史艷文
重度攀言者
 
註冊日期: 2005-01
文章: 288
史艷文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98學年度攀登錦標賽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八學年度攀登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旨:提升大專新興運動攀岩競賽之技術水準與素質,激勵增進大專院校學生攀岩能力,以培養攀岩運動選手,特舉辦比賽。
二、指導單位:教育部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攀岩委員會
五、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東海大學
六、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8年12月19日(星期六)、20日(星期日),共二天。
七、比賽地點:東海大學攀岩場
八、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比賽,每單位在同一組以參加一隊為限。
九、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所)學生,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生(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為限)。(不含選讀生、旁讀生、進修補校等短期學生)
十、比賽分組:個人難度賽、速度賽均分男子組、女子組。
十一、報名方法:
(一)請於981211日前填妥報名表(如附件)後,寄送至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活動組蘇彥銘收,始為有效完成報名(恕不接受現場報名)。
(二)報名費用:報名一項300元、兩項500元整,於比賽當天報到時繳交。
(三)報名限制:各組每校限報5名。團體錦標取每隊前3名成績計分。
(四)保險費:凡報名選手之保險由所屬學校自行投保,為須於領隊會議時提出相關證明,如無證明者不得參賽。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由大會統一投保。
(五)手續:按大會所寄發之報名表填寫,加蓋體育室(或課外活動組、學生活動中心)戮章,並請以掛號寄出,或於報到時繳交。
十二、競賽辦法:
(一)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審定之最新國際攀登比賽規則。
(二)團體錦標計分方法:
1.各隊之積分由該隊各選手難度賽之名次積分加總之。
2.兩隊(含)以上積分相等時,以各隊最佳選手得分判定勝負;如仍相同時,依序以各隊第二、第三名選手之得分判定。
十三、比賽抽籤:由競賽組以亂序排定出場順序並報請大會裁判長核示後公告。
十四、領隊會議:
(一)訂於98年12月19日舉行(時間於報名結束後另公佈於台灣攀岩資料庫網站)。
(二)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個相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如對某隊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會議中提出,交承辦單位處理。
(四)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則」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一)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且非當場比賽之選手,不得進入比賽場地(含選手隔離區與裁判區),比賽已結束之選手迅速離開比賽場地,不得藉故停留場內。
(二)運動員應於隔離區關閉前到場,並準時出場參加比賽(逾時由裁判長判定,以大會時間為準)。
(三)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四)運動員報到時應出示學生證,未攜帶者不准出賽。
(五)凡比賽發生非現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十六、獎勵:
(一)錄取優勝個人之原則如下,並依參賽人數增減敘獎金額或等值獎品:
單組報名人數達35人,取8名敘獎;單組報名人數26-34人,取6名敘獎;單組報名人數18-25人,取5名敘獎;單組報名人數10-17人,取3名敘獎。少於10人,取消比賽。
(二)錄取優勝團體之原則如下:各組報名隊數在18隊(含)以上時取優勝前6名;8至17隊時取四名;5至7隊取三名;少於4隊(含),取消團體錦標。優勝隊伍由大會各贈獎盃乙座與獎金(品)。
十七、罰則:
(一)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運動員出場比賽時,一經察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取消該單位所獲得之成績(名次)並繳回所領之獎品,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選手的身份證明不符合事實時,其法律責任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三)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與相關大會工作人員情況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有關選手之資格申訴,經當場檢查後由承辦位函請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違反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者,將分別函告所屬學校及主辦單位,並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各種比賽一年。
十八、申訴:
(一)凡規則有明文規定即有同等意義解決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申訴均應該在該比賽一小時內提出,否則不予接受。
(三)有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受理;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其領隊或教練向大會提出申訴,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不得停止,否則以棄權論。
(四)申訴書由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五)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十九、附則:
(一)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參賽選手需自行攜帶岩鞋、粉袋、三餐
(三)本規程經大專體育總會審核報教育部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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