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黃百樂小姐,
本人無須對您的人格再做評斷,因為您的答覆、質疑… 已將您自己的人格與品行表露無遺。
雖然您對眾人之質疑一直避重就輕地回應,我仍將妳的問題回答如下:
(1) “使用者付費”:坦白說我無權力規範他國及台灣選手應繳交比賽費用,但可以肯定地,中華山協絕對有此權力規範“所屬”選手,因為UIAA將直接向其索取所屬選手之參賽費用。山協亦有權力規範所指派之選手,而此等規範可在會員加入時即要求簽署同意書,不願接受約束者,身為社團法人之山協當可拒絕提供任何服務,包含報名國際比賽等。
(2) “身為台灣選手才有其義務責任自行負擔一切費用並繳費予中華山協”:山協每年皆會將其補助參加國際比賽之項目明確公佈,例如:往年山協皆會針對亞洲錦標賽舉辦國手選拔賽,並因獲體委會補助而為當選國手支付所有比賽費用。但若僅是國內攀岩者自行想參加其他國際比賽,山協當可因無經費補助為由要求所屬成員自付比賽費用,唯同意此等約束者,山協方為其報名。
上述兩點,常人依“理”應能理解與認同,但不講“理”之人可能會另有詮釋。故唯有明定相關規定,即以“法”,方能強制約束少數刻意玩弄法條之人。
(3)“針對黃百樂”或“約束所有台灣選手”:對於您這兩點問題,若山協制定了相關規定,約束之對象並非所有台灣選手,而是約束同意山協章程與各項規定之山協會員與由山協指派之選手。至於是否針對黃某您個人,端看您是否接受山協各項規定之約束,與簽署同意書而定。例如:若山協規定中要求選手先行繳交報名費,及選手因故無法參賽不退費等規定時,您若不簽署,該條款當然不是針對您。同樣地,山協亦無義務替您個人報名參賽與代墊比賽費用。
(4)“黃百樂條款”:若您執意要為此等條款命名,應該稱其為“犯罪條款”。所有法律與規定皆不會針對個人制定,而是針對潛在的犯罪行徑與犯罪者。
(5) “台灣選手的權利義務是什麼?中華山協的權利義務又是什麼?”。很抱歉我無法回答您第一個問題,因為誰都可以自稱為“台灣選手”。至於“中華山協”之權利義務,山協之章程應有明確規定。我想您想問的應該是山協與所屬選手之權利義務關係吧? 所有社團法人與所屬成員之權利義務皆應明載於章程與各項規定之中,唯有成員同意各項規定、簽署同意書、加入會員,社團方有義務為成員提供服務,如:舉薦參加國際比賽。
雖然法律並非本人專長,但至少受過兩年的法學訓練與擁有一個法學碩士,希望上述之答覆您還滿意! 不過這是我最後一次回覆您的問題。因為我希望將這份精力拿來協助增修相關規定,如果山協需要此點幫助的話。此外,我留言之目的業已達成,即釐清您拒絕付費之動機與立場,且讓輿論由您的留言中直接了解您的為人。
誠如本人上篇留言,若山協已有相關規定,希望莊主委能秉公處理、堅守原則,莫在息事寧人。若無相關規定迫使黃某繳費,那可能是之前的疏失,以“情”、“理”之原則處理此等事件。不過,相信日後絕對能以增修相關規定、一切依“法“行事來杜絕類似情形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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