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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30, 16:39 | #1 |
週末攀言者
註冊日期: 1999-11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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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登運動比賽規則與參加者的衝突
攀登運動比賽規則與參加者的衝突
[序]因為文章前後秩序沒有時間好好整理,不過都可以獨立來看,主要就是規則啦。本文起因係看到最近的九十六年度PETZL盃攀登巡迴賽(以下簡稱本比賽)所載相關事項,就爭議之處提出我的看法。教練選手也可以參考文末資料來源自行研究 [內文] 本比賽章程是不是再將文字順一順,我是覺得有些地方還不是很清楚,如果要避免比賽後的紛爭,最好有幾個地方要注意 1. 本比賽稱為"中華民國山岳協會九十六年度PETZL盃攀登巡迴賽",載明主辦單位是"大豐貿易企業集團、台北縣體育場",依一般認知,"承辦單位"僅是承辦,如有任何疑義,應該是主辦單位解釋。以IFSC (UIAA Climbing / ICC)的正式比賽組織架構,不管一場比賽是誰承辦,賽事委員會的組織很明確,主辦承辦不必然拘泥於文字,但至少大會主席是誰我會知道。如果今天產生指導、主辦、承辦、協辦各單位,但現在又有團體會員(俱樂部)承擔實際(巡迴賽)工作組織任務,該團體會員(俱樂部)內成員,不論有無中華山協頒給各級證書,那些人是屬於該場賽事"裁判團"成員,那些人不是,這些應在"大會競賽手冊"內錄載,選手在表達異議時才有明確的對象,或是說:先搞清楚裁判團名單、裁判長、(比賽、巡迴賽、大會、賽事組織委員會、單項協會)攀登委員會對此次比賽的最高負責人是誰(當地<---指"local"的國際比賽通常為IFSC/ICC/ACC...派來的代表,但國情不同,無法套用)。 通常有異議、抗議、不服、申訴等情形發生時,依"技術事件"或"非技術事件"應該向"主辦單位"的大會"官員Official(s)"依時限內提出,該路線裁判裁決的,該裁判長終決的,或是依大會(此攀登巡迴賽組織委員會)決議(一人還是會議結論)公告,或是不服(此大會)申訴結論,由"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的攀登委員會提交"中華民國山岳協會"紀律委員會處理,或許最後係"中華民國山岳協會"對處理相關下轄各委員會上訴處理原則最終裁定。若選手不服最終裁定,可以舉證向體委會陳情、申請聽證、交叉詰問、調解仲裁。 這些其實裁判和選手溝通時首先應取得共識(因為有的是不直接接受上訴,見後敘),不過首先競賽規程中對"裁判"的定義可能會引起誤解。 規則的精神在於公平。不是特別拿來要為難選手。有爭議時選手要爭的是本身正當的權益,也包括若其他裁判、選手不按照規則來的時候排除該不公平。 有的時候名稱混淆後會有權則不清的問題,也有越權的顧慮。為避免認知的不同造成比賽當中的種種不愉快,最好技術會議時大家取得共識,或是賽前公告任何變動(公告!不是口頭應允!否則又是二個版本)。 [一些常被誤解的] i) 只有"裁判"才有資格取消選手資格? ------------------------------- 這裡有兩個重點,而重點都不見得要追究裁判的判決對還是錯。 選手被取消資格是很嚴重的事。規則裡對取消資格的規定洋洋灑灑,而且我相信取消資格的規定往後只會更嚴。 首先選手和裁判要了解技術事件和其他如需送紀律委員會處置的事件(紀律事件)---處置的程序差異很大。技術事件由路線裁判"判立決"的(就算由裁判長來宣布吧),選手不用祈求你還能申訴扳回甚麼,但至少你有個攀登成績。取消選手資格(不管你是惡意還是無奈)後你就喪失了後續的攀登機會。 11.2.4 The Jury President alone shall be authorised to disqualify a competitor from a competition. 裁判長通常是發佈某選手被取消資格公告的"負責人"。 但是,路線裁判可以給選手兩張黃牌後,選手也被取消資格了。裁判長可以不是當時的執行人,但必需是"儘早方便時間"的提出書面聲明的"負責人"。(A. 11.2.5) 我們來看11.2.4,有兩段,第一段是說你被取消資格了,沒什麼好談的了,就醬子。 第二段是說,嗯,取消資格;還要送紀律委員會。重點是取消資格裡面有一條是這樣講的: 11.2.4 g) Failing to comply with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judges or organisers or IFSC officials; (指an athlete or team member運動員或團隊隊員)不乖乖聽裁判或大會或IFSC官員的話 --->違反這個就該給competitor選手一張紅牌並立即取消該比賽資格還要交付IFSC紀律委員會 --->雖然不一定會成立程序,因為裁判長可以先寫寫這個事情建議或已經怎麼處理... 大會一定愛死這條條文了。這其實選手也不要太過擔心,畢竟不按照書本走的不一定只有選手,裁判或是大會都有可能。 不常看規則的人可能會就中譯善本就這麼一路讀下來了,你再回頭看看,為什麼跑出來個athlete 或team member犯規,紅牌發給的卻稱做competitor選手?(這個這裡先不談) 這裡又有個問題了,選手可不可以提出正當理由延後進入隔離區?答案是可以,但如果主辦單位公告說不行,那也就不行。我們講的是規則的精神是將所有的選手放在一個公平的競爭平台來比賽,但規定不外乎合於情、理、法;如果選手在趕來比賽的途中發生車禍、提出診斷報告而仍然趕來比賽,如果他還是在與相關他人隔離狀態,是可以被允許遲到的。如果某國家的班機延誤,通常也會給予某種程度的通融。問題是今天電子通訊發達,難免有他人通風報訊的顧慮,Article 3.5.1講的隔離區是通則,隔離區有開放、關閉時間的規定,同條文提到報到(登入)的問題,也可以是每回合前隔離區內點名的作法。如果大會硬性規定關閉隔離區後不接受選手進入,也是正確的選擇。 11.2.2 a) i) Undue delay in returning to... 延誤"返回"隔離區 <--- 講的是觀察路線後的返回,或是下一回合的隔離區即將開放,避免選手摸東摸西偷看定線。 ii) Quote: \\(九) 選手技術會議時,如選手個人之要求, 會影響到其他選手公平性時,選手個人需在技術會議時由本人或教練提出討論,由該場之選手、裁判及賽務總監共同決議。 會影響到其他選手公平性時,就不必討論了。不影響其他選手的時候公平還是不公平,只要裁判長說是就是了。那裁判長突然肚子痛不克視事又換了個裁判長,新裁判長沒有認帳前任的政策怎麼辦?我很想再提個"前後任行政院長對蘇花高建不建的決策 vs. 前後任裁判長對選手決議的矛盾" 這樣一個新帖,不過大概沒力氣了,你要是有對蘇花高還是裁判長有意見,我都沒意見。 iii) 我要上訴 ---------------- 現場比賽的申訴管道COMPETITION APPEALS JURY跟紀律委員會DISCIPLINARY OMMISSION的裁定(處置--如 Sanction -Suspension,Warnings, Fines, Bans, Expulsion包含分類各不同情節不同程度scale的處置 )之後的申訴(上訴)是不一樣的。比賽的申訴僅跟比賽成績有直接關係。紀律委員會處理的申訴(上訴)不是因為你對會員協會不爽、對單項協會不爽就接受個人告洋狀。紀律委員會的組織、程序、對象、時限、聽證、處置原則、裁定、上訴、收費、再上訴...有一大套規則。紀律委員會接受的案件開宗明義表白的那些提出紀律事件來源就是沒有"選手"一項。紀律事件是被裁判長、會員協會、IFSC認可比賽的大會組織,還有其他四個---IFSC代表/主席/大會/管理委員會才有效提出提案(它說是complaint,"抱怨"也好) 跟事件有關的athlete運動員,在裁定(處置)後,可以上訴、再上訴。後者是去瑞士的國際運動仲裁法庭。 Quote: //十八、申訴:(一) 凡所有申訴案件,需根據2007國際攀登比賽規則及大會競賽手冊辦理。 國內的比賽如果是把紀律事件這一塊丟給IFSC ICC 規則,或許有點不太適合。畢竟巡迴賽或是公開賽雖然是IFSC會員協會所辦,可究竟這些比賽跟IFSC沒有關係。體委會就算收到IFSC ICC Rules 2007的中譯本並核可,加上國手選拔辦法、巡迴賽承辦辦法,我相信很多情境不是拿一本ICC規則來就可以適用,至少我不知道我們自己的詳細上訴程序。 又,你拿IFSC規則上訴第一條來看好了,是不是說先學好英文再來上訴! 12.1.1 All verbal and written appeals and official responses to appeals shall be made in English. [補充] 應該是依我們現況按IFSC ICC Rules 2007 "原則"辦理,規則如不切合實際情況當依相等方式辦理,不是完全根據ICC規則辦理。另外體委會訂有"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也就是說,以體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發展體育的全國性體育團體,侵害人民權益,人民有權益要維護,可以向體委會提出陳情。如果牽涉到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等等,那不在此討論。 2.到底有幾次會議?如果有數次會議,哪一個會議是"未參加團體會員的選手"也能加入的應明示。此處所謂"領隊技術會議"和"選手技術會議"是否有限制誰可以參加?誰不可以? 我的邏輯是這樣: i) 在這一年的過渡期間(未加入團體會員者得以個人身份報名),是不是該個人都可以出席"選手技術會議",但不可以出席"領隊技術會議" ii)如果"領隊技術會議"的討論到時被該個人質疑對個人選手不公平者,選手個人在"選手技術會議"時由本人或教練提出討論,由該場之選手、裁判及賽務總監共同決議,那...技術會議就又失焦了。 技術會議就是簡報"技術"方面增修的規定,公告及未公告的。既然要依規則章程來進行,提出的討論問題就必需落在規則範圍架構下來進行,不屬此類的問題是不必交付"技術"會議來討論,也沒有"共同決議"的前提;要知道,惡法也是法,只要大家玩的是同一個規則,就是公平。 十四、技術暨領隊會議:技術暨領隊會議... ... (六) 領隊技術會議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 (九) 選手技術會議時, [備註] 4.5.5 c) the Jury President...technical briefing in the isolation zone ---> 裁判長所做之技術(資訊)簡報與前項"技術會議"非同一個會議 3. 大會裁判(含定線員,確保員,計時計分,路線) IFSC規則對裁判團的解釋: The Jury President, the IFSC Judge(s), the Chief Routesetter and the IFSC Delegate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Competition Jury. ---> 細看IFSC 規則就可以釐清哪些人有"比賽裁判團"資格,哪些人不是。Competition Jury裁判團比較是處理搞不定的問題。實際比賽確保員和計時計分如僅為工作人員或實習裁判(實習裁判的定義為大會或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報請...正式指派為準),應以該當時技術事件回報路線裁判裁定,不是直接把確保員和計時計分員直接列入大會裁判,你可以指派這些工作人員稱之為實習裁判(如果剛好就是那樣),要不然這裡的裁判和實際執法的"裁判"是有差異的。 4. 其他問題 \\十五、競賽規定事項: \\(六)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之判決,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上述停止比賽正式講法該是"取消資格",如果是"勒令停止上攀"則不一樣。"取消資格"裁判記得要亮兩次黃牌,裁判長亮紅牌,馬上書面公告,如果有必要同時送交IFSC紀律委員會處置<-----如果要完全按規則來走的話 \\(七)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裁判團委員會決定之,其裁決為終決。 --->無能、偏心、洩密、暴力或該裁判不按照IFSC ICC Rules規定來的話得停權觀察,及有暴力時至少一年,得建議至兩年 <--------紀律處置如是說 \\(八) 裁判長、賽務總監及承辦單位不得做出有違競賽規程與比賽規則之決議。 --->沒有罰則?但是,怎麼會跑出這一條章程出來倒是個異數。IFSC ICC規則裡提到大家都要嫻讀規則,如果裁判長、賽務總監都搞不定規程或規則,不是偏心就是根據比賽現況調整後經技術會議討論、大家都同意後施行的權宜之計。不是說有未盡事宜得如何如何嘛,這條一下不就又把自己綁死了? \\(九) 選手技術會議時,如選手個人之要求,會影響到其他選手公平性時,選手個人需在技術會議時由本人或教練提出討論,由該場之選手、裁判及賽務總監共同決議。 --->每人一票是嗎?那我不串連一下選手把愛國裁判幹掉先 \\十七、罰則: \\(三) 選手如違反攀登比賽規則有關第十一章紀律紅牌處分成立時,則立即取消該場之參賽權。如有近一步之違規,根據IFSC 規則論處。 --->不是IFSC認可比賽,但是是IFSC會員協會"承辦"的比賽也需要送IFSC 紀律委員會討論處置....好像怪怪的 5. 未盡事宜 \\十九、附則:(二)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報請體委會核可後實施。 \\二十、注意事項 \\(四) 本簡章未盡事宜,以中華民國山岳協會攀登委員會巡迴賽辦法及2007國際運動攀登比賽規則為準 規則,在競賽期間(廣義的開始定線到閉幕典禮),對選手多有限制。上述其他問題或許還有待商榷者,或和以往案例有所出入,只是希望不致因主辦單位和選手雙方由於解讀的不同而衍生誤會,如果每次比賽前能充分溝通,將會減少許多不必要的困擾。也祈盼大會成功,每位選手都能突破自我得到好成績,加油囉。 蛋頭 聲明:以上發言均為個人看法,實際比賽應參照比賽主辦單位的所有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 參考來源: IFSC ICC Rules 2007 IFSC Disciplinary Rules (2007)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WADA -- World Anti-Doping Agency 世界運動禁藥管制組織 http://www.wada-ama.org/en/ "Code" 2007年運動禁藥禁用清單中譯 http://www.ctwa.org.tw/File/folder/D1120716572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