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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7-05-20, 23:22   #24
twoteeth
重度攀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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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oteeth
再接再勵 繼續翻譯 第四章 先鋒賽 供大家隨意使用及分享 任何使用不需知會與提及本人 其它的就不說了

4 先鋒賽

4.1 通則

4.1.1 本章規則依第三章總則規定訂定之。

4.1.2 舉行先鋒比賽之人工岩場,其高度不得低於12公尺,並可允許設置每條寬度至少3公尺,攀爬長度15公尺以上之比賽路線。經裁判長同意,亦可接受路線上少數區域寬度少於3公尺。

4.1.3 所有先鋒比賽之路線,選手應由下方確保以先鋒之方式攀登。

4.1.4 先鋒比賽可包含下列攀登形式:

On-Sight(臨場攀登):在准許之一次路線觀察後,攀登。

Flash(示範攀登):在試攀員路線示範後,和(或)觀看其它比賽選手攀登後,攀登。

After work(練習後攀登):在允許路線之練習後,攀登。

4.1.5 當路線被選手依照現行之規則攀登,並且將攀登繩於未犯規之位置扣入最後一組快扣的鉤環內, 即視為成功完攀該路線。

4.1.6 先鋒比賽通常由以下賽事組成:

a. 資格賽,可於一條路線或分開於兩條一模一樣或兩條並不相同之路線上舉行。如為兩條不同之路線,需確使兩條路線攀登難度及路線特性相同。

b. 準決賽與決賽,或加賽之強者對決賽(superfinal),均為一條比賽路線。
如因突發狀況,裁判長可決定取消其中一場賽事,成積將以前一場計算。
可依照IFSC之規定,採用其它形式於特殊類型之比賽。




4.2 路線觀察

4.2.1 依據總則,應允許選手(集體)觀察以臨場攀登(on-sight)之比賽路線。

4.2.2 觀察時間由裁判長與主定線員商討後決定,通常每條路線不應超過6分鐘。如遇路線特別隴長,方可延長觀察時間。

4.2.3 選手允許在雙腳不離開地面的情況下,觸碰第一個手點。

4.2.4 觀察時間一結束,選手應立即反回隔離區,而出場序前幾位選手依裁判員指示至準備區。任何未反回不當滯留的選手將判予「黃牌」,任何再進一步的滯留將依據第十一章的規定予以取消資格。




4.3 路線練習

4.3.1 當有練習後攀登之路線於比賽時,裁判長與主定線員商討後,決定練習程序、時間表及選手可練習之時間。




4.4 安全與確保

4.4.1 攀登繩應由兩名確保者操控。確保者應在選手整個攀爬過程中,全神貫注於選手的攀登,以確使:

a. 任何狀況下繩子不應太緊而妨礙到選手的動作。

b. 不應讓選手嘗試將繩子掛入任何確保快扣內時有所阻礙,如當選手掛入失敗應立即將任何過鬆的攀登繩收回。

c. 所有的墜落應在動態且安全的方式下制動住。

d. 確保時不應使選手經歷過度的墜落。

e. 須非常的注意以確使選手墜落時,不暴露於因岩板接合轉角或任何岩面造型所造成任何傷害的危險下。

4.4.2 IFSC裁判員可在與主訂線員商討後,並在獲得主裁判同意之下,將攀登繩事先掛入第一個(和其它認為適合之處)確保快扣內。路線之設計應盡可能不使此種狀況發生。

4.4.3 於路線的每次開使攀登時:

a. 每選手應使用符合IFSC標準及規定認可之裝備。

b. 選手需將攀登繩以八字結並在繩尾加一額外保險的繩結繫於吊帶上。

c. 確保者應於選手攀登路線前(最好是在預備區內),檢察選手穿著配備是否符合規定,攀登繩是否安全的依照規則4.4.3b綁好於吊帶上,吊帶是否穿著正確與合身。
d. 確保者在伴隨著選手出場比賽前,須確認攀登繩已經整理妥當,準備可隨時開始比賽。

e. IFSC裁判員應與主訂線員商討是否有一名助理確保員,在路線的起攀部份,選手攀爬於路線底部時,提供額外的抱石確保。

4.4.4 確保者應在任何時間下保持攀登繩留有一適當的鬆度,任何攀登繩上的緊繃狀態,可視為提供人工助力於選手或妨礙攀登,並由IFSC裁判員宣佈為技術事件。

4.4.5 在選手將攀登繩扣入最後一組確保快扣內或墜落後,須將選手降回地面,應小心注意不使選手碰撞到任何地面上的設施。

4.4.6 當選手在解開吊帶上的攀登繩時,確保員應在不會翻轉快扣的情況下,迅速的將攀登繩拉下,確保員有責任確使選手盡可能的快速離開攀登區。




4.5 攀登程序

4.5.1 每一條路線須分配固定的時間給于選手攀登,這段時間應包含下面4.5.2條所規定的,於路線下方40秒的最後準備時間。路線的攀登時間須由IFSC裁判員與主訂線員商討決定後, 在路線觀察之前於隔離區的技術會議中向選手宣佈, 和(/或)註明在隔離區公佈的出場序上。

4.5.2 當選手一進入位於岩牆下方的攀登區時,記錄選手可攀登之路線時間即開始計時。每位選手應容許於40秒內開始攀登路線,這最後40秒的觀察時間應為整個路線時間的一部份。如果選手於40秒時間結束後並未開始攀登,應指示選手立即攀登,任何更進一步的延遲得依第十一章之規定給予選手懲處。

4.5.3 當選手雙腳離地時即為開始攀登。

4.5.4 選手可在攀登過程中隨時詢問IFSC裁判員剩餘之路線攀登時間,IFSC裁判員應立即告知或指示他人告知選手剩餘時間。當攀登時間剩餘60秒時IFSC裁判員亦應告知選手,或指示他人告知選手。當路線時間結束時,IFSC裁判員應指示選手停止攀登,選手若未聽從IFSC裁判員之指示停止攀登,得依第十一章之規定給予選手懲處。

4.5.5 在選手攀登路線期間:

a. 選手應依序將攀登繩扣入確保快扣內。選手於攀登路線上,扣快扣的位置需於整個身體超過快扣最低的鉤環前,或在不需回攀路線下扣入,回攀意指當選手從原先的位置移動使雙手離開其手點。任何違反此規定應中止選手攀登,並依下方之規則4.7條計分。若選手拒絕服從IFSC裁判員之指示中止攀登,得依第十一章之規定給予選手懲處。

b. 除了路線上最後的一組快扣外, 選手允許將攀登繩從當前的(剛剛最後扣入的)快扣內解出並重新扣入鉤環內 。

c. 在特殊的狀況下,例如安全上的考量。裁判長可修改規則4.5.5 a條,決定特定的快扣需於指定的岩點(或之前)扣入攀登繩,這項訊息須於隔離區的技術會議中向選手宣佈,並將該岩點及快扣標示清楚,最好使用藍色的十字記號標示,且於路線觀察時指出。選手任何超過標示手點後卻尚未將攀登繩扣入指定快扣時所做出之攀登動作,皆不予以計分。

d. 如果選手遵循上述4.5.5 a條之規則將攀登繩扣入快扣鉤環後發生技術上的錯誤時(如攀登繩扣成Z型),選手允許解開之前的快扣鉤環並重扣之(必要時得以下攀),最後攀登繩須都有扣入確保快扣中。如果IFSC裁判員認為再進一步攀登可能產生危險時,可下令中止選手攀登,並以所達之最高點(或最遠距離)計算選手成積。

4.5.6 在各場比賽開始前,IFSC裁判員與主定線員商討後,決定路線上岩點的清理周期及方法。建議每次路線清理間隔不超過20名選手,且清理作業間隔依該場比賽人數平均分配。清理周期應於隔離區的技術會議中向選手宣佈, 和(/或)註明在隔離區公布的出場序上。



4.6 技術事件

4.6.1 先鋒賽技術事件的定義為﹕

a. 岩點斷裂或鬆開。

b. 快扣或鉤環位置不當。

c. 繩子緊繃使其協助或妨礙選手。

d. 任何其它非因選手行為而導致不利或有利於選手之事件。

4.6.2 當選手宣稱因技術事件而造成其墜落時,選手應立即被護送至個別的隔離區,並等候所提出之技術事件的調查結果。

4.6.3 選手於一個被確認的技術事件中,應在個別的隔離區內給予一段恢復時間,並可前往使用暖身設備,但除了IFSC人員和大會工作人員外,不得與他人接觸。選手於下一次攀登前的恢復時間,大約以選手於技術事件發生前所攀爬之手點數換算,每點最多可換得兩分鐘,而最少應給于的恢復時間為20分鐘。 IFSC裁判員需決定在選手可獲得的最大恢復時間內,何時排入選手攀爬路線,並告知所有比賽順序因額外插入而有所牽連的選手。於比賽之決賽時,其恢復時間不得超過最後一名選手攀登完後20分鐘。在任何一場的比賽中,新的攀登安排於/或將於/該場比賽最後一名選手後,如果當技術事件之選手於該場比賽成積已為第一名時,選手將不被允許重新攀登路線。




4.7 攀登成績

4.7.1 根據下面第4.10條,當選手墜落或被IFSC裁判命令停止攀登時,選手於路線上所抓住或觸碰的最遠一岩點,即為該選手之成績。

4.7.2 每一個岩點是否為有效點,可由主訂線員於該場比賽開始前,標示於供路線裁判判定之路線圖上,或依選手實際於比賽路線上之攀登有使用到的為準。如果選手碰到的點為無效點(由主訂線員所認定),當判定選手成績時,該點將不於以計入。
當判定選手成積時,只有被手使用的岩點及岩牆上對攀登有用的部份,為有效點。

4.7.3 由IFSC 裁判認定,一岩點被“抓住”應認為比被“觸碰”有更高的成績:

a. 一岩點被“抓住”應給予其高度並不予以加註 ;

b. 一岩點被“觸碰”應給予其高度並予以加註負號(-) ;

c. 一岩點被“抓住”並有一因沿著路線繼續前進所作之攀登動作, 應給予其高度並予以加註正號(+)

在IFSC裁判的判斷下,為每個手點設定“觸碰”與“抓住”,“抓住”與“+”的分界,用標示加註來區分選手不同的攀登表現。

4.7.4 於強者對決賽,當兩位或兩位以上的選手比完強者對決賽後,有同分的結果時,裁判長可決定以時間來決定排名,其選手攀登時間較短者名次排於選手攀登時間較長者之前。此一決定須事先向比賽選手,隊經理和大眾宣佈。



4.8 成績計算

4.8.1 在每場比賽後,選手依照規則4.7.3條排定名次。

4.8.2 如果成績相同,則採回溯計算的程序,將前一場之成績列入計算,依此類推。如果成績相同之選手,其前一場位於不同路線的分組內,則回溯計算不于以採用。

4.8.3 比賽大會於“核可練習”決賽,可決定不採用4.8.2條規則,並不使用回溯計算的程序於決賽結束後決定排名。這項決定須包含在IFSC發佈的訊息內。

4.8.4 除了特殊的其它比賽形式外,如果資格賽的比賽必需分配選手於兩條或兩條以上同攀登難度但並非一模一樣的路線時,沒有晉級下場比賽的選手,其最後的名次應以聚集之名次用於合併路線後的排名。(譯者註:如三條路線,其名次為…….27,27,27,30,30,30,33,33,33……..)

4.8.5 如果於比賽的決賽結束時,經使用回溯計算的程序後,或依據4.8.3條規則,第一名有平手時,應舉行一場強者對決賽(superfinal)。 強者對決賽(superfinal)可於決賽相同的路線上舉行,如果強者對決賽(superfinal)後,選手成績依然相同,則判定為平手,比賽結束。



4.9 晉級配額

4.9.1 本章節依上述第4.8節成積計算規定訂定之(要計算晉級配額前,必須先將選手成績排名完成)

4.9.2 如果前場比賽之完攀選手不足於下場比賽晉級之配額,剩餘的名額將由成績次佳的選手補足。

4.9.3 資格賽晉級準決賽的固定配額為26人, 準決賽晉級決賽的固定配額為8人。

4.9.4 成積經回溯計算後,因成績平手而造成選手人數超出準決賽或決賽之固定配額時,晉級配額應採用此超出之人數。

4.9.5 如果資格賽有兩組不同路線的分組時,下一場比賽之固定配額平均分配實施於兩個組別。



4.10 攀登之終止

4.10.1 如果選手攀登依照上述4.1.5條規定,則為成功完攀該路線。

4.10.2 選手有以下情形視為未成功完攀路線:

a. 墜落

b. 超出允許之路線時間

c. 使用岩牆,岩點或地形上任何已界定禁止使用之任何部份來攀登

d. 選手以手,用於岩牆上固定岩塊用的螺絲孔來攀登

e. 使用岩牆的側緣或上緣來攀登

f. 使用耳片(包含它的螺絲)或快扣來攀登

g. 未能依現行比賽之規定扣入快扣

h. 起攀後身體任何部位觸及地面

i. 使用任何人工助力

4.10.3 假如選手違反規則4.10.2條b項到j項,IFSC裁判員應指示選手停止攀登,攀登高度以選手違規前所到達之最高點計算,選手或隊經理可立即對此判決提出申訴。如有申訴,選手應被帶至個別的隔離區,申訴須按照第12章所規定的程序,並在情況許可下盡早由申訴裁判遵照規則處理。如申訴成功,選手可重新攀登,選手應允許同於規則4.6.3規定,於技術事件後選手之恢復,相同的休息狀況。於重新攀登完,選手的成績應以該路線上最佳的結果記錄之。




4.11 攝影記錄

4.11.1 假如IFSC裁判員認為有需檢視錄影帶後才可判定選手成績時,依據規則
IFSC裁判員應讓選手完成其攀登。當選手攀登完後,IFSC裁判員應立即
告知該選手,其成績須於該場次比賽完後重新檢視錄影帶方能確認。

4.11.2 大會錄影帶可於每場比賽結束時,被裁判用於確認對“抓住/觸碰”之計分與選手之排名。

此文章於 2007-05-26 03:02 被 twoteeth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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